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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将承担违约金20万元”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 来源:网络收集 - 查看: - 更新:2005-7-18 16:19:00

  答: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所以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被认为是违约,该条款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如果依法辞职的劳动者也要承担违约金责任,一方面使得依法辞职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承担了相同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会导致劳动者因无力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而使得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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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zhengbi 责任编辑: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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