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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车牌号,被保险人驾驶员能否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
作者:- 来源:网络收集 - 查看: - 更新:2005-7-28 9:29:00

  答: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分析如下:应明确汽车与车牌号之间的关系。拥有汽车者,汽车还不能上路。要驾车上路,必须先向政府车辆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取得交警部门核发的许可该车上路的行驶证和车牌。从政府有关部门对汽车管理的角度讲,按民法物的分类,存在主、从物关系。主物是汽车,从物是车牌和行驶证。车牌号是区分同类物汽车的标志,一部汽车一个车牌号。车牌号是交警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行为。按从物车牌号的管理,即可找到主物汽车的所以然和该车自身的属性,也不影响汽车上路的资格。从物车牌号是严禁随意挂在其他车辆上路行驶,即常说的不允许套牌。汽车是主物,是发生人身事故意外险的载体。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没有特别约定变更车牌号需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可免责的条款,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据约定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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