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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时如何处理损失
作者:- 来源:网络收集 - 查看: - 更新:2005-7-28 9:31:00

  答: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就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是恢复原状的问题,所以保险人应该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应适用“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缔约过失造成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而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完全履行时的状态。故此,缔约过失责任下的赔偿损失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无过错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之间处于未定立过合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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