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刑法概念上的“户”仅指公民的日常私人居住空间,不能作扩大解释
从目前有关抢劫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入户抢劫是指为抢劫进入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牧民的生活帐篷等。我们不难看出,刑法概念上的“户”是与公民的日常生活起居密不可分的,它是公民生存的基本私人空间,这种私人空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续性、高度的私人支配性,这是“户”与其他公共场所的区别所在。对于“户”的含义的理解,实践中有人认为对“户”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其理解为人们长期或暂时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不仅包括私人住宅还包括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笔者认为,对于“户”的含义无论是从刑法规范本身还是现有的司法解释来看,都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户”应当理解为私人住宅,不应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场所,更不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二、“入户抢劫”与进入其他场所抢劫的危害性不同
主张在认定“入户抢劫”时作扩大解释的论者认为:某些进入其他封闭性场所的抢劫与进入私人住宅抢劫相比,危害性大体相当,将“入户抢劫”仅限于进入私人住宅,不利于打击犯罪。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相对于其他封闭性空间而言,住宅更容易受到侵害,进入居民住宅抢劫,不但使处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的受害人受到重大侵害,而且还会对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产生巨大的心理强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居民住宅与一般的机关、宾馆、商店相比,更为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受到侵害时更不容易得到援助,特别是许多家庭都有老弱妇幼及病残人员,一旦遭到犯罪分子的入户抢劫,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所以,尽管住宅与宾馆等场所都与外界相对隔离,但在这两个不同场所发生的抢劫,危害性是不一样的。